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透視財產權保障的關鍵-土地徵收法令解析(上)《解答》
01公聽會公告的程序如果不符合相關規定也不會怎樣,不用管它。
- ○
- ╳正解
02徵收的當事人有哪些?
- A內政部
- B土地所有權人
- C需用土地人
- D以上皆是正解
03公聽會的開會通知單應該公告在哪些地方?
- A土地所在地的公共地方鄉鎮市區公所
- B鄉鎮市區公所
- C需用土地人網站
- D以上皆是正解
04下列那一種情形申請徵收時,不需要在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前,先到土地徵收審議小組進行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?
- A特定興辦事業
- B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
- C新訂、擴大都市計畫
- D建築法第45條正解
05下列哪一項不是土地徵收的要件?
- A公共利益
- B私人利益正解
- C法定程序
- D相當補償
06下列哪一項不是土地徵收用地範圍勘選的原則?
- A以事業所必須者為限
- B優先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正解
- C避免耕地
- D優先使用國營事業土地
07多目標使用可以作為徵收的依據,所以不用先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。
- ○
- ╳正解
08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,並將記錄公告周知,及書面通知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。
- ○正解
- ╳
09需用土地人要在公聽會幾天前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會?
- A3天
- B5天
- C7天正解
- D9天
10公聽會至少應舉行2場。
- ○正解
- ╳